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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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生活的主要场所,它增进人们的交往,培育人们的归属感和幸福感,体现着城市的人文关怀。随着城市不断发展,有限的土地和公共资源使得政府在公共空间供给方面越来越力不从心;但同时政府和市民仍希望出现更多不同类型的公共空间,以提升城市的活力和宜居性。北美率先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让非营利组织和私人企业参与公共空间的建设和管理,早在1961年纽约便通过区划(Zoning)奖励性政策鼓励私人部门在出让地块上投资建设公共空间[1],此后西方城市纷纷向其学习,鼓励私人资本进行公共空间建设。这一趋势下,城市中私人所有、公共使用的一种新型的公共空间形式——私有公共空间(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 POPS)占城市公共空间的比例不断升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建设成绩非凡,城市公共空间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总体来说,我国城市公共空间仍然主要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只有上海、深圳等少数一、二线城市开始积极推动私人部门参与公共空间建设。由于发展时间短,实践积累少,我国尚未形成私有公共空间成熟的建设方法和管理体系。
深圳城市空间扩张式增长的模式已经终结,城市发展转型背景下,政府难于从私人部门回购土地建设城市公共空间,通过城市更新大力发展私有公共空间则成为了比较可行的选择。但由于城市更新工作建设范围大、速度快,私有公共空间在规划建设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了品质低、使用率低,封闭化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急需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制度来维护私有公共空间的良性发展。本文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私有公共空间管理办法研究为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地方行政管理的私有公共空间的管理方法和模式,为其它即将面临同样问题的城市提供借鉴。
私有公共空间是指产权为私有,但在城市土地使用分区以及其他土地使用的法规之下,对公众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2]。在城市更新背景下,笔者认为私有公共空间是指由开发商与政府协定同意,在其开发地块内设置的,具有一定规模、面向所有市民24小时免费开放并提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它有明确的边界,以步行活动为主要特征,附属于私人所有建筑单体内部和建筑群体外部的公共空间,按室内外关系可将其分为室外型、半室外型、室内型三大类。
私有公共空间作为公共空间的一种,其核心内涵是公共性,即不受任何时间所限、向所有人开放、允许不同活动存在[3]。公共性包含三个维度:可达性、包容性、功能性。由于私有公共空间产权私有,非物理空间的限制(如管理限制等)往往更大程度上影响其实际可达性,因此在开发建设初期需与产权所有者约定必须向公众开放、其公共性受到法律保护并接受公众监督;包容性意味着私有公共空间需要同时兼容不同阶层人群的偏好与需要,并能适应周围多变的环境;功能性则需要私有公共空间能满足城市民众在该特定地理空间环境的使用需求。
我国过去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常常偏重于建设那些彰显城市形象和政绩的大广场和大公园,而弱于建设街头公园,步行街、露天小广场等中、小型公共空间。如果说公共投资建设的广场、公园、街道等是城市公共空间的骨架,那么遍布各个开发地块的私有公共空间则是“毛细和血肉”,这些中、小型私有公共空间“积沙成塔”,是城市公共空间网络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或缺。纽约市时至今日已建成了超过500个小广场、公园和人行廊道等类型的私有公共空间,其面积总和相当于中央公园的十分之一[4]。
良好规划、建设、维持的私有公共空间具备促进社会融合和提升公共生活多元化的能力。例如旧金山私有公共空间提供了城市中心区68个约会、阅读、休憩、吃午餐的场所,为人们生活提供一些充满魅力“小片段”[5]。私有公共空间的私有属性所带来的皮革座椅和盆栽植物等个性化设置,相比传统公共空间更贴心、更有情调。同时,私有公共空间也为市民带来更多的便利,开发地块内的慢行通道能方便市民通过,提高毗邻区域的公共道路或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使出行的路径有更多的选择。
美国纽约自1961以来至发展出了12种私有公共空间的类型,包括广场、商场长廊、行人道等等,并且不断细化法定设计标准及导则以保证私有公共空间高质量建成[6],日本、蒙特利尔、多伦多、香港也都有类似的规范激励更多的公共空间。如何鼓励私人部门投资建设公共空间,并保障私有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和空间品质,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城市私有公共空间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上海、南京、无锡、杭州等城市分别颁布了私有公共空间奖励政策,但由于研究和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理念存在误区、政策条款粗线条,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7]。深圳市在2006年编制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空间系统规划》,将各类型公共空间的定义和控制办法写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8],使私有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有较大的改进。但私有公共空间的“私有化”和“孤岛化”等问题仍普遍存在,亟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对私有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和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深圳经过35年快速发展,可新拓展的土地资源所剩无几,城市更新成为挖掘用地潜力、获得发展空间的主要方式。2009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确立了深圳城市更新以“更新单元”为单位的实施制度。2010年至2013年底,全市列入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共有407个,可更新利用土地规模35.3平方公里,仅2013年存量更新用地占当年土地供应总量比例已达到了70%。从空间分布上看,已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分布,呈“遍地开花”的状态[9]。
较之一般类型的地块,更新单元建设最显著的特点是与物权的广泛联系,分散的物权使得城市更新的运行成本大大加大[10],再加上土地价格高,政府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难以再按照传统的公共空间建设方式,从私人手中回购土地并建设城市公共空间。相比而言,通过在城市更新单元中鼓励提供私有公共空间则是一种更可行的选择。深圳市通过规划引导和政策奖励鼓励私人用地建设私有公共空间的方式,成为当前更新单元内公共空间建设的主要形式。
深圳城市更新工作建设范围大、速度快,私有公共空间建设管理经验不足,在规划建设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笔者从深圳市福田、南山、龙华、坪山四区抽取了10个不同建设阶段的更新单元私有公共空间样本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在深圳城市更新项目中存在规划的私有公共空间难以落实、建设质量低、缺乏吸引力、后期使用中亦容易被侵占、群众亦难以识别和使用等问题。这些问题追溯起来,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要求不够明确;二是建设实施不合理;三是建成后未按要求开放。
深圳现有更新项目普遍在规划及用地审批阶段仅将室外私有公共空间面积列为强制性要求,未对私有公共空间的形状和位置等作明确要求。如坪山新区更新单元A地块某待建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关于公共空间的条款仅为“公共开放空间≥2950平米”,定义含糊,且形式、尺寸、位置均无限定。虽然在更新单元规划有较详细的表达,但由于没有将其列入建设规划许可证条款,在建筑实施方案中仅公共空间的面积与规划保持一致,其形式和位置都更改较大,连接地块的地下通道与二层连廊也已消失(图1)。由此看出,现行的政策审批文件对私有公共空间的约束较弱,在后期项目实施中其数量和质量都难以保证。
部分项目在审批文件上对私有公共空间有详细要求,但未合理规划建设或建设水平有限导致缺乏吸引力,无法使用。南山区更新单元B地块已建成的私有公共空间满足建设规划许可证上关于位置、面积、形式、尺寸,及与周边地块C的连通形式等要求。然而由于没有考虑使用人群的需求,缺乏适当的公共设施和细节设计,变成了大而无用的广场(图2),造成了城市公共空间的极大浪费。
另外存在一些品质高建设的私有公共空间项目,由于物业、管理等问题,并未向公众开放(尤其是室内及半室内空间)。福田区更新单元D地块即将完工的某社区改造项目,其私有公共空间形式多样化,建筑内屋顶花园二层连廊连通相邻地块(图3)。但实地走访却发现,室内或半室内的通道均设有门禁,屋顶花园或将沦为住宅小区的私人花园,而二层连廊也将仅作为商业通道固定时间开放,私有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大打折扣。
随着深圳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深入以及政府对城市私有公共空间的重视,针对现存的三个主要问题,研究提出建立明确统一的私有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标准,搭建贯穿规划设计、建设、销售全过程的行政管理框架,完善标识系统,并制定管理法规的解决方案。
首先,明确公共空间配建比例及容积率奖励政策。更新单元内参照《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2009)》[11],室外公共空间须占建设用地比例5%-10%,在满足公共空间可达性的前提下,室内及半室外公共空间贡献面积及奖励措施参照《深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12]进行核算。
其次,为保证私有公共空间对公众开放,设置可达性建设标准。包括:与城市公共空间(广场、绿地、人行道、步行街等)或从相邻私有公共空间直接相连,且24小时免费开放;通过无障碍通道连接时,接入口必须大于或等于2个;在垂直连接时,连接方式不可过于复杂,应采取一种无障碍方式(电梯、扶梯等)24小时连通。
再次,结合深圳市现有规范条例,将私有公共空间分为室外、半室外、室内三大类、六小类分类并制定建设标准(表1),便于管理操作,以保证私有公共空间的建设质量。
立足深圳市更新单元管理行政审批流程和现有部门机构,植入私有公共空间管理职能,由各级部门在三个阶段交叉协作、联合管理。
一是规划审批阶段。深圳市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更新办)主要负责依据规范和标准审查私有公共空间规划设计,计算奖励,核发规划批复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经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应对私有公共空间的类型、面积、位置和边界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成果统一存档、公示。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需明确更新单元内私有公共空间的建设主体、管理主体和监管主体,及各主体相应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同时签订监管协议,约定管理主体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灯光、治安、水电、基本安全保险及社区集会活动协商等,协助更新办的规划审批工作。
二是建设实施阶段。深圳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各分区管理局按报批阶段成果审查项目私有公共空间落实情况,与开发商签订用地合同,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文件须包括规范表达的私有公共空间设计图纸,对空间形式、面积、形状范围、空间填充、空间尺寸均明确标注,并以档案编号形式将私有公共空间纳入“一张图”系统,方便私有公共空间的核验与统计。建设局颁发施工许可后,开发商依据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在主体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私有公共空间建设工程应先行单独完成验收工作。
三是物业预售阶段。区职能更新部门应监督预售现场公示项目公共空间设计图纸,告知物业购买者须共同承担用地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公共空间的责任与义务,并将相应条款写入房屋预售合同,不得擅自更改。
私有公共空间标识系统的首要作用是标识界定,统一、完善的更新单元内私有公共空间标识系统,能清晰界定公共空间的功能、位置和区域边界。制定简单的图案和标准字样组成深圳私有公共空间形象标识,进行宣传推广,使其深入人心,达到广泛认知、形象界定的目的。深圳更新单元内私有公共空间Logo选用绿色为主要标准色,考虑到满足不同受众的需求,图案使用性质进行细分,主体统一、形式多变,形成一套完整的形象标识体系。同时,建立连续的、固定的私有公共空间的边界标识,宣誓公众权属不可侵犯。深圳更新单元内私有公共空间边界选用多种标识形象的延伸进行组合来界定,其具体形式和材质可以依据周边环境而作调整(图4)。
其次,在私有公共空间中设置公共空间标识信息牌,能引导公众有效使用场地。指示信息牌设置于入口等显眼位置,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遮挡。指示牌上标示私有公共空间的属性信息,方便人们了解其可用性、使用时间、以及如何使用;并公布私有公共空间的地理信息、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监督单位、监督方式等内容,建立通畅的监管渠道,以便及时有效的处理违法行为,保证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共权益的落实(如图5)。
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引,制定适用于更新单元内私有公共空间的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的管理办法,用于明确深圳城市更新单元公共空间的管理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管理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对更新单元私有公共空间进行法制化管理,以《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约束城市更新项目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保障城市更新项目公共空间的公共性。
深圳市更新单元私有公共空间管理办法,可以总结为基于多主体需求的“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立足现有法规和行政框架的务实管理模式。
私有公共空间管理的多元主体需求体现在使用者、管理者、所有者三个层面的多元性。首先,使用者群体的多元性和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导致公共空间的社会需求多样化。因此公共空间作为居民交往活动的社会场所,需要创造多元和兼容的空间,以满足人们在公共活动中不同需求,既保证商业及娱乐空间热闹、延展的有机性,又维护居住的宁静、安全、亲切的生活空间网络。
另一方面,私有公共空间作为“公私合作”的产物,除了民众拥有基本使用权,市场和政府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私人开发商虽在提供和维护私有公共空间时有利益让渡,但容积率补偿措施可以平衡该部分损失,且建成的私有公共空间能发挥社会效益,为项目增值。而政府的职责是协调多元利益诉求,促进公共价值最大化。私有公共空间建设需要通过精准的政策规范和优良的规划设计,寻求在不同的使用者、产权所有者,以及规划管理者之间的平衡。
私有公共空间的产生包括规划设计、开发建设、使用维护的全生命周期,仅局限于规划阶段的私有公共空间管理面对市场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不同环节行政管理水平的差异,其控制效果往往低效而粗放。市场经济下城市公共管理的控制不仅在于静态的“法定图则”和“标准与准则”等控制规则,更重要的是转变运行模式,从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公众参与到开发计划审核、多部门协作实施建设,再到信息共享、日常维护与评价反馈,贯彻始终,表现为一种“全程化”的服务态势,真正实现政府对私有公共空间的有效控制,满足各方利益诉求,推进私有公共空间的可持续运营。
立足现有法规体系,制定一个跨部门,跨环节的管理制度是当前我国私有公共空间建设的务实之路。作为一个矛盾的产物,私有公共空间产权“私有”、使用权“公共”,受法律约束。丰富详尽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是建设优质私有公共空间,并保证其公共性的重要举措。现有各地城市相关法规体系,有助于私有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及土地的有效利用,还需以私有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的形式对其进行补充完善。针对不同的规划建设管理审批环节,植入私有公共空间管理内容,明确不同管理部门、科室的管理责任,并加大对实施与管理环节的关注,适当修订、增设包括建设标准、管理维护要求等条款,作为今后私有公共空间建设的规范指引。同时以开发商与政府签订的合约中关于公共空间的建设标准、奖励、开放及设施条件等具体条款作为依据,规范和监督私人开发商对私有公共空间的运作和管理,对违反行为的需要设立相关法律明确惩罚机制。
私有公共空间代表着城市开放、友好的国际化形象,有着系统性品牌建立和推广的需求。通过持续有效的管理,让系统性的私有公共空间形成一种美好、多元的城市体验,进一步让所有人对城市形象和文化产生认同感。另外,通过标识牌设计、边界设置、铺地及材质处理、灯光设计等一系列的设计手段形成统一的标识系统,表达私有公共空间的内涵,强化私有公共空间的一致性整体形象,最终形成城市品牌。
随着我国城市发展进入新阶段,私有公共空间已逐渐成为我国发达城市的主要公共空间供给方式。当前我们尚未建立私有公共空间的成熟管理办法和制度,导致了规划、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深圳是首先碰到这一问题的城市之一,笔者以深圳城市更新单元为样本,探索私有公共空间管理方法,提出了“兼顾多元需求—全过程管理—塑造空间品牌”的务实管理模式,未来还要在实践中不断矫正、总结完善,引导塑造高品质的城市私有公共空间。
在私有公共空间这个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博弈的领域,除了政府管理链条的不断完善,未来还需要填补在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中社会组织的缺失,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市民积极参与到私有公共空间的营造、维护和监督中来。
[1] Kayden J. Privately OwnedPublic Space: the New York Experience [M].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2000
[2] 杨震、徐苗.私人拥有的公共空间的演变与批判:纽约经验[J].建筑学报,2013(6)
[3] 齐藤纯一.公共性[M].岩波书店,1995
[4] 徐南南.小议纽约私有公共空间(POPS)政策[J].城市中国,2013(59)
[5] San Francisco Planning& Urban Research Association, A Guide to San Francisco’s Privately Owned PublicSpaces: Secret of San Francisco. [R], 2009
[6] Kayden, J. S. PrivatelyOwned Public Space: The New York City Experience. New York: Wiley,2000
[7] 张庭伟,于洋.经济全球化时代下城市公共空间的开发与管理[J].城市规划学刊,2010(5)
[8] 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R]. 2009
[9] 缪春胜.深圳三十多年城市更新回顾及其下一阶段思考[A].城乡治理与规划改革——2014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03-城市规划历史与理论)[C],2014
[10] 吕晓蓓.城市更新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定位及其影响 [J]. 现代城市研究,2011 (01)
[11]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R], 2010
[12] 深圳城市更新局.深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R],2015
2017年度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结果揭晓,深圳市公共艺术中心《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公共空间标识系统研究》项目荣获三等奖,此前,项目还获得了深圳市第十七届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一等奖。本文由项目负责人基于《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公共空间标识系统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整理发表,作为宣读论文收录在正式出版的《2016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中。